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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方式的划分标准仍按吉地税函〔2002〕80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各地印制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的框外左下角空白处增加一项补充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年初欠缴金额 ”。三、对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应弥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占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30%以上的,每期预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