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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弥补亏损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弥补。对可弥补亏损金额较大且今年月(季)度预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其他预缴方式(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具体由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申请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