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 )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511号 )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文      号:颁发日期:2018-07-06 地   区:行   业: 税总函〔2015〕511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月23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