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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函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税函发〔1992〕1431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你局民航局函〔1992〕1056号《关于补缴印花税执行外汇牌价等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签定的飞机租赁合同,在补缴印花税时,依照我国有关涉外税收的规定,应按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这是国际通行作法,航空公司也应执行。二、飞机经营租赁属财产租赁范围,其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规定税率缴纳印花税。不得按来函中所述理由而改变税目税率。三、印花税是就凭证征税。凡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都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