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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税函〔2002〕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规定,总局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
38 号)。为进一步做好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退税(以下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