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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财关税〔2004〕45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国内无法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属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免征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内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