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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财税〔2004〕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税收政策:1.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清单由财政部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