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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国税函〔2004〕905号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的办理工作已接近尾声。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纸质凭证的货物(远期收汇的货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