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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税发〔2004〕64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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