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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现就《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6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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