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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