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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33项涉及我省的中央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二、省直有关单位、各地区要按国家文件精神,取消或停征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三、涉及取消或停征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项目的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涉及以前年度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四、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五、各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税政收入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及时更新项目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七、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按《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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