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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9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 根据中税协《关于做好2019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9〕009号)要求,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会员依法执业、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省2019年行业自律检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自律检查时间 行业自律检查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6月30日;行业自律检查年度为2018年度。 二、行业自律检查对象 行业自律检查对象为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行政登记并加入协会的省内团体会员、个人执业会员及非执业会员。 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律检查内容 (一)团体会员检查内容 1.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执业准则及有关规则。 2.内部管理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严格有效;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了职业风险金。 3.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4.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团体会员证登记、变更手续。 (二) 执业会员检查内容 1.执业情况。是否遵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诚信执业。 2.继续教育情况。是否按《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3.会费交纳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4.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会员登记、调转等变更手续。 (三)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1.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否按要求积极参加。 2.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按照行业党委的要求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等。 四、自律检查方式与程序 (一)会员单位自检 团体会员、执业会员接省税协自律检查通知后,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团体会员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会员也应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该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会员检查资料装订入袋后报省税协秘书处。 (二)省税协审查 1.省税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检查材料进行复审及抽检,并在《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中签署审核人意见,对会员检查资料进行存档。 2.经检查合格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予以检查通过,由省税协在其会员证“自律检验登记”页粘贴检查合格标识。 3.省税协将会员检查结果对外进行公示,不定期对各事务所进行抽查,并将检查工作总结连同检查情况汇总表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4.省税协将重点审查被投诉、举报,检查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对不参加自律检查或不报送检查材料的团体会员,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仍不补报的,将列入当年重点抽查范围。 五、行业自律检查问题的处理 (一) 按照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的原则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检查中会员出现下列情况,将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改,并书面警告一次: 1、违反本通知第三条涉及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未通过行政机关年度抽查的。 (三)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省税协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本会对该会员提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改正的(15个工作日); 2、行政机关注销其执业资格的; 3、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会员自律检查的; 4、自愿提出退出本会的。 六、行业自律检查报送材料 (一)团体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 1.《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见附件1); 2.团体会员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行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4.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二)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自律检查工作与团体会员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统一由省税协负责。其检查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办理。分支机构在报送自律检查材料时,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三)执业会员自律检查应报送的材料 1.《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个人《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会员证原件(执业); 3.自律检查年度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当年申请个人安全盘的执业会员可在下一年度会员检查时申报年度培训证明,但须附文字说明) 4.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七、行业自律检查材料的填写及报送时间 (一)团体会员和执业会员要按照行业自律检查内容,据实、详细填写行业自律检查报告书,为方便向社会公示,联系方式优先填写事务所办公固定电话,未达事项要注明确切原因(如年龄60岁以上的执业会员,可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等),表格无内容项要填写“无”。 (二)资料报送程序和时间安排。为提高效率,今年行业自律检查采取事务所自行报送、即来即检的方式进行。即:事务所将行业自律检查资料装订后,安排专人于6月25日前报送至省税协秘书处(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7楼705办公室)。 (三)会员报送的《团体会员自律检查报告书》和《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均一式两份,复印资料一式一份。本年新申请认定等级的事务所不需再报送行业自律检查纸质资料(复检的等级事务所继续报送行业自律检查纸质资料),等级事务所将等级认定证书随行业自律检查资料一并报省税协秘书处盖章。 (四)已入会暂未发放个人会员证书的执业税务师,仍需准备行业自律检查审批资料,并在附列资料中予以说明,参检时一并领取会员证书。个人会员证书未加盖钢印的,请自行粘贴照片后,到协会加盖钢印。 八、非执业税务师(非执业会员)自律检查 非执业税务师持税务师资格证书和会员证自行到省税协秘书处(昆明市人民中路156号7楼705办公室)办理自律检查事项。以往年度未参加检查的非执业税务师,在今年自律检查期内均应参加检查;逾期未参加检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行业自律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要重视本次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本着务实认真的态度进行自查自检,务必认真填写《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行业自律检查报告书》和《执业会员自律检查登记表》样式进行报送,报送的参检材料要以事务所为单位统一分类装订,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完整齐全。 (二)本次行业自律检查结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会员管理系统机构信息项目开展,报送信息应与税务机关行政登记信息、系统记录信息保持一致,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提前进行核查,以确保本所自律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往年行业自律检查中存在的后续教育培训不及时、员工社保未按时缴纳、协会会费缴纳不足等问题,事务所应在自查阶段提前整改。对连续两年以上会员行业自律检查不合格或未整改合格的会员,协会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按协会惩戒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行业自律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税协将对行业自律检查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将行业自律检查合格的事务所名单通报各市税务机关主管部门,同时按照中税协要求将自律检查结果录入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诚信记录子系统。 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朱巧巧、薛杨 0871-63625382、63647326 云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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