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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决策部署,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银税互动”数据直连模式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工作机制。税务部门不再与第三方签订新的“银税互动”合作协议,已经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作协议的,要尽快转换为与银行或银保监部门数据直连模式,积极稳妥地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或银保监部门做好转换期间的业务对接,确保正常业务不脱节、不中断。二、严禁第三方借“银税互动”乱收费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提供或公开“银税互动”中的涉税信息。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选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备案的征信机构。银行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三、确保“银税互动”信用信息安全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银行应将企业涉税信息纳入全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银行与第三方合作的,要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防范信用信息的泄露和盗用。对于交由第三方处理的涉税信息,银行必须进行脱敏处理,不得将税务明细数据直接推送给第三方。银保监部门对银行的数据使用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泄露涉税信息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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