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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认定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兰州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为规范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防止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在非征收入库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造成提前征收税款或滞后入库税款等情况发生,现就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三系统税种认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征收入库期为每年5月、11月,5月征收入库上半年税款,11月征收入库下半年税款。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在金三系统不再做税种认定,仅做税源信息采集。对在金三系统已做税种认定的,修改有效期截止日期,统一改为2019年12月31日。三、对于纳税人注销、稽查查补等需要在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期限缴税的,按照规范的流程征收入库,并做好避免提前征收税款和滞后入库税款金三系统数据处理。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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