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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相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精神,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按要求填写《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工程候选人申请表》(电子文档可通过“辽宁会计网” http://czt.ln.gov.cn/lnkjwsy/下载)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于3月31日前以个人名义邮寄至辽宁省财政厅(邮寄地址详见附件)。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辽财会〔2020〕3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8〕12号)要求,2019年,财政部启动了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财会〔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落实。 1.做好宣传发动。请各市、省直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运用官方网站、QQ和微信群等媒介,及时、广泛宣传财政部文件精神,并有针对性地传达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报名组织工作。请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工程候选人申请表》(电子文档可通过“辽宁会计网”下载),并指导申报人员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时间及职务证明、境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及参加国际活动的具体情况说明、所在单位国际化业务的说明、已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封面和封底、获奖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英语能力证明文件等)于3月31日前以个人名义邮寄至省财政厅。 3.省财政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4月10日前电话告知申报人员审核结果。 邮寄地址: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邮政编码:110002 联 系 人:尹莉萍 联系电话:024-22821841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4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通知 财会〔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不断增强我国在国际会计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着力培养一批符合我国会计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需要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财会〔2018〕12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启动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并委托会计准则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以下统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做好政策宣传、组织报名审核和考试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20年5月31日); (三)政治素质高,服从大局,维护国家利益;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五)具有充足时间、精力参与相关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实务经验和会计理论基础,在某一个或几个专业领域具有一定见解; (七)沟通能力强,能够熟练应用英语进行专业讨论; (八)获得本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和支持。 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省国资委管理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工作的,应为担任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副职;在高等院校或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审计等领域科研和教学工作的,应取得副教授以上职称;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应为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技术骨干(高级经理及以上)。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二、培养对象的选拔 培养对象的选拔由会计准则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申报。申报者按要求填写《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申请表》,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确定候选人名单。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 (二)选拔笔试。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笔试。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以英语作答,考试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按照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三个类别确定参加面试的申请者名单,并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全程采用英语问答。 (四)审定人选。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三个类别成绩高低顺序确定建议人选,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后,报财政部领导审批。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招收人数不超过30人(含30人),企业、高校或科研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三个类别原则上每类招收人数不超过10人(含10人)。 (五)公示和公布。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对象入选名单通过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公示后,正式向社会公布。  三、培养时间与地点 2020年度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计划于2020年9月开始,培养周期为3年。首次集中培训为期2周,初步定在2020年9月,地点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与有关要求,由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养方式 按照灵活科学、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思路,采用集中、分散培训与自我提升相结合、国际研讨与实践研习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培养和提高学员会计实务与理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研究、对外交流等能力和水平。 (一)集中、分散培训。集中培训由北京、上海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统称三家学院)轮流承办,每年1次,每次2周。分散培训由三家学院为所归口管理学员单独开展,每年每家学院开展分散培训2次,每次1周。三家学院为所归口管理学员建立人才信息档案和培养档案,掌握学员学习培训和发展情况,实行定期评价和跟踪管理。 (二)自我提升。学员以在职自学与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自我提升,由三家学院提供自学书目、相关研究材料和网上辅导等。三家学院结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项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项目组织学员开展调查研究或课题研究,引导学员参与标准制定、发表专业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国际研讨。三家学院为学员提供交流研讨的平台,适时组织国际研讨会、高端论坛等,为学员参与国际会计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四)实践研习。学员应制定实习计划,按要求积极参加实践研习活动,并提交实习报告。 联系电话: 会计准则委员会 010-68580615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010-64505161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710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0592-2578117 财政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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