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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促进我省民营经济腾飞的工作部署,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现制定和实施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宽民营经济投资领域 1、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2、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环卫及市政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 3、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法开办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放宽民营企业冠省名的限制 4、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生产经营活动跨地区(市、州),成员中含有一户或一户以上企业,经当地工商局审核认定和申报,可以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5、专项从事咨询及中介服务,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三、放宽民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形式 6、以从事农业产业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由1000万元下调为500万元,子公司由3个下调至2个。 7、对农民投资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以土地和林地的使用权、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8、组建股份公司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四、放宽民营企业设立条件 9、对制造类生产型企业,其生产场所在不超过2个的情况下,允许在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县(区)辖区内选择它处作为生产场所,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目中同时注明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无需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10、设立企业其经营场所不能提供产权证的,可以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使用权有效证明、购买产权分期付款凭证、银行产权抵押证明等;农村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私人住所,可以由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使用证明。 11、港澳居民申请兴办个体工商户,可按?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核定经营范围。 12、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化肥零售业务。 五、下放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权限 13、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权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给县(市)工商局办理。 14、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权全部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基层工商分局(所)。 六、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15、县级以上城镇(含县)没有固定门市的从事肩挑手提式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的个体经营业户或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16、鼓励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个人及家庭经营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注册费和个体管理费。 七、优化发展环境 17、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省、市工商局确认的“守合同、重信用”民营企业,实行年检免审制度。 18、放宽市场退出规定,延长休养生息时限。对公告后仍未能如期参加年检的民营企业,按规定需退出市场的公告时限可再延长半年。 19、推行市场监管执法“三字经”。即“三轻三重”: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涉及农业、农民、涉及名优企业和驰名、著名商标的违法违章行为要从重查处,对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发生的、外来投资者因合理原因导致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要从轻处理。“三先三后”:宣传教育在先,检查处理在后;预警警示在先,行政处罚在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在先,处罚决定在后。“三宽三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从严,情节轻微、数额较小的从宽;危害严重的从严,尚未造成危害或危害轻微的从宽;屡犯从严,初犯从宽。 八、进一步强化服务措施 20、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指导,开展合同帮农活动,研究制订规范的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组织订单当事人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化解订单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1、引导培育企业或农民申请商标注册,以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22、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现场办公,开展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23、引导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诚信体系建设,按时履约,诚信经营,扩大社会知名度,提升市场竞争力。 24、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搭建民营经济与政府沟通的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了解供求信息的平台;搭建提供经营管理培训平台;搭建人才引进、职称评聘平台;搭建个体私营企业维权平台。 2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定期按行业免费发布登记注册信息,为全民创业提供参考。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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