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通告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办理。 二、备案方式 自2019年12月25日起,备案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eimenggu.chinatax.gov.cn/),选择“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相关备案信息,生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人凭备案编号及相关业务资料在银行办理付汇业务。银行根据备案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备案编号进行税务备案信息查询、核对和验证。银行验证通过后,可下载、打印并留存加盖电子公章的《备案表》,为备案人办理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受理渠道。备案人仍可到办税服务厅提交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料,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结。备案人可根据备案编号前往付汇银行办理查验及付汇业务。 三、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后续管理中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外汇管理局对服务贸易付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四、温馨提示 (一)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相关交易凭证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二)如需查询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编号,备案人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主页“我要查询—证明信息查询”模块查看对应的备案编号。 (三)银行查验《备案表》未通过时,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如《备案表》已通过银行查验,但在付汇前发现填报有误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五)操作中如遇问题,请拨打客服电话0471-894236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17日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