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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上证发〔2020〕8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08年7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会员。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是指会员承载证券交易、结算相关的各类业务系统,包括交易系统、行情系统、通信系统、测试系统及上述系统的备份系统。 第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加强交易及相关系统制度建设,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维护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章 系统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完善的系统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与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技术投入水平,持续满足交易及相关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与合规性要求。 第六条 会员应当建立有效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负责实施系统规划、系统建设、系统质量控制、系统安全保障、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会员技术联络人,代表会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会员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工作; (二)按要求参加本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 (三)按要求向本所提交技术方面的相关报告; (四)向本所报告并协调处理会员发生的技术事故; (五)协调处理与本所有关的其他技术事务。 第八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为合规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与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信息技术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监测和检查机制,确保合规与风险管理覆盖技术系统运用的各个环节。 第九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内部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技术治理、系统合规与风险管理、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内部责任制,实行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并采取整改完善措施。 第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行业相关标准,建立系统容量和性能指标升级扩容管理制度,使系统建设与业务发展及市场需求相适应,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对证券交易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及时备份和异地保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建立资源投入和人才培养制度。根据行业规划和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资源投入与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充足稳定的经费投入和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 系统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白皮书》相关规定,规划、建设交易及相关系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与应用指引》相关规定,做好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入、部署、测试、应用、安全管理等工作,防范系统接入风险。 第十四条 会员使用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提供的交易及相关系统服务,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五条 会员建设、运行、维护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接入终端和网络时,选用的软、硬件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将交易及相关系统有关资料报送本所并及时更新,向本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交易通信网络与其它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不得将本所通信网络与互联网等公共网络直接互连。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建立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进行监控、管理和维护,重要网络设备应当开启日志和审计功能。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保障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的安全,定期检测接入终端,及时修补系统漏洞,清除存在的病毒及恶意代码。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在接入终端上安装、运行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认可的应用软件。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同意,会员不得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开展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为用于本所系统接入和行情接收的终端配置备份设备。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对交易及相关系统进行实时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技术故障,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及相关系统中实现对相关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对交易委托有效性的核查及对客户账户交易权限的管理等功能,确保向本所发送的交易申报符合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交易申报中正确填报营业部代码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会员应当通过自身运营管理的信息系统直接接收客户交易指令,并记录客户交易指令接收时间。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当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交易监测监控系统,对客户的证券和资金实施查验,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监控,识别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和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测,并按照本所要求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采集、记录、存储、报送客户交易终端信息,并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要求,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系统改造,参加各项业务测试,并及时向本所报告测试结果。 会员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系统改造和测试操作流程,对系统改造和测试工作的计划、实施及总结应当做出详细的规定。 会员在进行新业务系统改造和测试过程中,应当加强现有系统日常监控和技术管理工作,保证现有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市场发展和创新业务,及时完成相应的交易及相关系统调整工作。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建立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组织架构,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具备完善的系统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稳妥处置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事件。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按照行业相关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对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灾难备份中心,并与中心机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灾难备份中心与本所的通信连接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的接入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制定并持续完善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管理建设目标、备份信息系统建设和恢复机制、备份数据恢复机制、业务恢复或替代措施、应急联系方式、与客户沟通方式、向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报告路径、应急预案披露与更新机制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应急演练,根据本所要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并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六条 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发生无法正常交易或其他影响正常交易的技术事故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立即报告本所,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员发生技术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和安抚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三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所相关规定发生较大技术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指引的情形,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上证会字〔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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