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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一、背景和过程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2021年8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和10月12日省委深改委第11次会议审议——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通《辽宁省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审慎性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界定财政部门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重点是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三、范围界定 《暂行规定》所称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是指省及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行规定》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取得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发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四、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地方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监督保值增值、实施基础管理工作、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重大事项管理、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股东职责、参与管理者的任免考核、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承担全口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委托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称“受托人”)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受托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参与其章程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特别说明——财政部门可委托受托人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本,但坚持“四个不变”,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五、工作安排 一是全面落实财政部门对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出资人职责,进一步明晰与受托人及国有金融企业的权力清单,强化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出资的资本穿透管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和国有资本流失。 二是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国有产权管理为核心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以及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薪酬管理、财务监管等各项制度,构建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三是继续推进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在各金融行业间的优化调整,补齐短板、填补空白,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四是提高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支持农信机构和城商行改革发展,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 五是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履行防控金融风险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健全资本约束,动态排查风险,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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