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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解读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2020年7月15日,经征求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意见,我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起草的背景和依据、修订的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一、背景和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推动我区不断优化完善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式,更好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强化金融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精准对接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及政策调整情况主要内容: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管理办法》要求相应调整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调整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执行的具体要求,在财政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工作流程,细化政策执行标准,提出绩效考核管理要求,完善监督管理规定,同步废止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新财金〔2017〕50号)。政策调整:(一)调整使用方向将原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四项政策调整为三项,取消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新增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政策,继续保留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二)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相关规定1.调高贷款上限。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原政策规定:个人最高贷款额1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200万元。调整为:个人最高贷款额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300万元。2.适度放宽个人申报贷款条件,增加支持群体。对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原政策规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2020年自《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增加下列群体纳入贴息政策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3.降低小微企业申报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中对招用人员的要求,原政策规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员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调整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员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4.允许合理展期。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5.降低利率水平。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原政策规定: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300BP,中、西部地区不超过LPR+200BP,东部地区不超过LPR+100BP。下调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中、西部地区不超过LPR+150BP,东部地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6.合理分担利息。贷款贴息资金财政补贴比例,原政策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调整为: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7.免除反担保要求。2020年《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关于政策执行中的疑问解答,请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