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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信用担保行业管理与信用评价工作,不断提升担保机构自身经营发展能力,有效提高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水平,全面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省工信厅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二、组织实施 省工信厅负责全省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 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厅协调和组织辖区内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工作。 三、评级机构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具体组织评级工作,评级机构到担保机构所在地进行评级,并将评级报告及时报送省工信厅和当地工信部门。 四、评级方法 参与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各信用评级机构应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评级方法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 0030.1-0030.3)规定的评级程序和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各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五、评级费用 评级费用采取政府给予部分补贴与担保机构部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支付,担保机构需支付费用标准为: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3000元/户,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担保机构评级费用为4000元/户,其余部分由省工信厅给予补贴。 六、时间安排 评级工作定于2012年8月18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七、相关要求 (一)评级工作是我省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按照国家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2]29号)等文件中的要求全程参与评级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施担保公司风险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将有关情况在评级结束后按照省厅拟定的提纲要求形成风险排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省工信厅。 (二)评级机构要科学组织、严格自律、细致工作,确保评级结果公正合理,要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合理的业务结构、不科学的决策机制等现象做出风险提示,评级机构工作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三)担保机构要如实提供评级所需各类凭证、数据、资料,省工信厅将把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评价担保机构的重要指标之一。 附件:1.《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 2. 《关于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提示和开展风险排查的函》(融资担保函[2012]3号) 3. 《关于个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有关风险的提示函》(融资担保办函[2012]29号) 4. 风险排查报告提纲 联系人:陈光远,电话:0431-87077679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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