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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直及长春市涉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项目资金的基础资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
(二)申请的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项目建设及设备购置是否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制度;
(四)是否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
(五)是否按规定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
(六)有无用已完工项目申报的行为;
(七)按有关规定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
(八)对申请的项目资金有无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充抵地方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的现象;
(九)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于2014年3月开始,主要对2007年以来,中央及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其他相关部门、企业或单位。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具体组织实施。
五、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本次检查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各被检查单位要积极组织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查场所和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