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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选择与吉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形成具体化、定量化、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并予以重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与国家部委对接,跟踪政策动态信息,推进各项政策有效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吉林省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 和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努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吉林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落实国家货币政策,扩大融资总量 (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1.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机制的引导作用,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各金融机构参加) (二)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总部合作。 2.按照我省经济发展要求,积极与各金融总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已签署协议,有必要续签或改签的,予以积极推动落实,争取更多信贷资源投入我省。(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各金融机构参加) (三)加快推进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建设进程。 3.积极落实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建设与招商鼓励政策,推动更多金融机构落户东北亚金融总部基地。(长春市政府牵头,省金融办参加) (四)加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进程。 4.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汇丰银行、平安银行等金融机构尽快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参加) (五)加快发展表外业务。 5.鼓励金融机构在严控关联风险的前提下,合规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外业务,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吉林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继续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融资支持 (一)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 6.有效甄别有市场发展前景的企业,批量向金融机构推荐,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发展“绿色金融”,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维护与修复工程和节能环保绿色企业的信贷投入。(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加) (二)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 8.梳理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参加) 9.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金融办参加) (三)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 10.明确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标准,提出重点企业名录,支持金融机构继续对这类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梳理实施产能整合的重点企业名录,开展定向并购贷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一)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2.进一步细化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助标准和技术工艺认证,完善各类先进技术和创造发明的评价机制,有效开展银企对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参加) (二)加快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13.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商业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吉林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 (三)稳步扩大小微企业债券融资。 1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 15.建立健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活动,扩大资本金规模,提高融资担保能力。(省工业信息化厅牵头,省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省金融办参加) (五)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 16.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参加) (六)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7.搭建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工作。(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参加) (七)着力培育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介组织。 18.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促进小微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健全财务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融资能力。(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搭建网络和实体等多种形式的金融超市,形成小微企业融资数据库,积极开展内容丰富、效果明显的银企对接活动。 (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参加)(八)落实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支持政策。 20.继续减免征收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参加) 21.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地税局参加) (九)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 22.积极争取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运作,加快东北亚金融资产交易所设立进程。(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参加)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快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 23.组建吉林省物权融资登记托管交易公司,扩大吉林省惠农信贷周转保障基金规模。支持县级物权融资服务中心加挂农村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开展物权融资、物权登记和托管、物权流转交易业务,推进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向林地、粮食、草场、参地、水面等领域拓展。(省金融办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各金融机构、各市、州和县、市政府参加) (二)继续推广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试点工作。 24.增加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品种,拓宽农民融资渠道。(省财政厅牵头,省金融办、省农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农信联社、省农行参加) (三)开展农民合作社贷款担保试点工作。 25支持农业担保机构对农民合作社提供担保服务,扩大对农民合作社担保业务,创新财政资金支农方式,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合作社。(省农委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参加) (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26.逐步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省农委牵头,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参加)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一)积极满足居民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 27.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和推广有效的消费金融业务模式,满足居民消费信贷需求。(省商务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参加) 28.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满足居民首套自住购房的信贷需求。(吉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加) (二)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范围。 29.争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尽快扩大至我省。(吉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一)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30.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使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长春海关、吉林银监局、省外汇管理局、省金融办参加) (二)支持富余产能企业向境外有序转移。 31.支持富余产能向境外有序转移,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牵头,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金融办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一)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 32.继续推进100户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建设,积极跟进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动态,加快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推动省内上市公司利用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省金融办牵头,吉林证监局参加) (二)稳步扩大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 33.充分利用国家发展债券市场的机遇,积极推动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探索设立东北债券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多种增信方式,增强企业资本市场融资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参加) (三)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 35.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开展产品与服务创新。(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委参加) (四)加快发展股权与产权市场交易。 36.抓住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扩大至全国的政策机遇,推动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省金融办牵头,吉林证监局参加) 37.充分发挥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功能与融资平台功能,继续完善交易制度和交易模式,完善省市共建、服务全省的运行机制。(省金融办牵头,吉林证监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一)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38.积极推进科技中小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参加) 39.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加大对贸易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参加) (二)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 “走出去 ”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 40.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尽快在我省设立营业机构。(吉林保监局牵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省金融办参加) 41.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扩大保险规模,特别是小微企业短期险覆盖面。(吉林保监局牵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省金融办参加) (三)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 42.积极争取保险资金运用安排,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省高速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相关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吉林保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办、各保险公司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一)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43.在我省探索对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吉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加) (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44.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吉林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参加) 十、突出防范金融风险 (一)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45.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针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等涉金融风险的行业开展风险排摸工作,逐步完善监管方式,促进规范发展。(省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审计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各市、州和各县、市政府参加) 46.建立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检法、企业所属市(州)的多方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风险防控。(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参加) (二)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 47.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探索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常规化路径。(吉林银监局牵头,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参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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