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速递 常见问题 移动下载 联系我们 法规库

目录导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

沪公网安备 31011002003977号
Copyright © https://www.hqjy.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恒企网校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