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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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