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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延边州、白城市、白山市财政局、扶贫办,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县(市)财政局、扶贫办,省直各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操作程序等内容试点贫困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2016年11月21日 指导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持续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支持试点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运作流程 (一)编制脱贫攻坚规划。试点贫困县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本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上级有关部门工作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全省脱贫攻坚规划、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引领资金投入和整合。 (二)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试点贫困县要切实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基础,建立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区分不同类别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确保入库项目论证充分、合理可行、群众认可。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没有入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 (三)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试点贫困县要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和脱贫攻坚项目库,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测算好本年度可统筹资金数额,制定本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提出脱贫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分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包括金额、来源)、项目预期效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改变用途金额等内容,统筹安排好本年度相关涉农资金。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本年度可统筹资金可按照上一年度各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额和本级预算数额的120%-150%、本级可统筹使用的清理结余结转资金数额、融资平台融资数额、可预见的变动因素等加总测算。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必须附《县(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统计表(按资金)》和《县(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统计表(按项目)》。 (四)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试点贫困县要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五)详细记录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各市县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后,试点贫困县要区分中央、省、市州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帐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六)通报部门。统筹整合项目确定后,试点贫困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厅局通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情况。通报情况要以县市政府或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印发正式文件,重点说明年度专项资金整合前后对比情况,并附《县(市)向通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统计表》。 (七)认真实施统筹整合项目。县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责任主体,要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认真实施统筹整合项目,要求其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实施统筹整合项目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实施进度。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项目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 (八)项目公示。试点贫困县要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种类、名称、金额、用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并将安排的所有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项目在所在行政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资金拨付。试点贫困县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各科室,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履行项目资金管理职责。要从总体上设计统筹整合资金的拨付程序,研究制定资金拨付具体办法。 (十)项目变更。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一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备案后,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印发正式文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及项目涉及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竣工验收。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县级对整合资金项目的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及相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机制 试点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试点县(市)政府为主、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抓好落实统筹整合使用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全责。深入研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整合作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牵头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牵头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及时将统筹整合资金信息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牵头对本区域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二)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细化资金审批拨付流程;测算年度可统筹资金数额,配合扶贫办制定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拨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三)涉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整合后的资金实际使用方向管理财政涉农资金;配合扶贫办编制本区域脱贫攻坚规划;负责本部门管理的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的筛选、评估论证等前期工作,确保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论证充分、合理可行、群众认可;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会同扶贫办、财政局向对口厅局通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情况。 四、时限要求 (一)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及报备工作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各试点贫困县扶贫、财政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启动下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11月底前报送县市政府或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12月20日前将以县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2016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和报备工作须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2017年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和报备工作须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2016年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已报县市政府审批的,政府审批后可直接报省级备案,2017年统筹整合方案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备案。 (四)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要求,各试点县于每月25日前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数据截至每月20日,省于每月末报送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五、奖罚机制 年度终了后,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本区域内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绩效进行自评。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直各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牵头对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考评各试点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积极性、重视程度和工作完成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脱贫攻坚规划是否科学合理、脱贫攻坚项目库建立管理情况、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否符合脱贫攻坚需要、各项制度建设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通报各市县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了避免重复绩效考评,省直各有关部门在组织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时,可不将试点贫困县纳入考评范围,省扶贫办会同省直各相关部门组织的全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结果可作为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的依据。绩效考评成绩好的,在分配资金时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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