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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鞍山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新农村建设及提升农民生活幸福指数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管,县(市)区财政负责项目管理、资金下达、监管和绩效评价等。资金使用的主体在各县(市)区,市下放项目资金管理权限,建立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的财政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以切块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参考因素主要是:
(一)各县(市)区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等自然资源情况。
(二)各县(市)区自身财力状况及上级转移支付情况。
(三)各县(市)区项目库建设情况,前一年度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质量、资金拨付进度及群众满意度等绩效情况。
(四)各县(市)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及重视情况。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部门日常工作的配合情况,主要是指上报数字表格材料是否及时准确,是否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高质量、实事求是地上报各种文字材料,回复上级通知是否及时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建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库,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项目储备,实施项目滚动,逐步完善项目库。县(市)区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支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坚持“投资必问效、无效应担责”原则。如果出现群众满意度低,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将作为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报市财政局,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上报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市级财政在下达当年专项资金时,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对上年度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抵顶当年资金指标,对超过两年没有使用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条 负责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行业主管等部门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有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及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20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