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市直各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顺利开展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规范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辽宁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库[2017]344号)、《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鞍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2018年12月5日
鞍山市财政局国库科拟文 2018年12月5日印发
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简称“支付电子化”)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辽宁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库[2017]344号)和《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纸质文件盖章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具有与实物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主要用于: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市级预算单位(简称“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简称“代理银行”)等各业务方按照支付电子化管理要求,办理资金支付、清算、对账等业务时,在电子凭证上签署的各类电子印章。
第四条 电子印章应为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独有。在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应仅由签署者或签署机构所控制,能够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第五条 电子印章仅用于办理支付电子化业务,电子印章可按实物印章制作,也可与实物印章有所区分,具有电子印章专有属性。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分类
第六条 电子印章分为电子法人章、电子法定代表人印章、电子业务章、电子私章。根据业务规范,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使用电子法人章、电子法定代表人印章、电子私章,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法人章。
(一)电子法人章。
1. 鞍山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额度、清算额度、实拨(含调拨,下同)、专户资金拨付以及对账等业务时使用,可参照实物印鉴制作,也可由各业务方约定样式制作。
2. 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授权支付、专户资金拨付以及对账等业务时使用,可参照实物印鉴制作,也可由各业务方约定样式制作。
3. 预算单位办理授权支付等支付电子化业务时使用电子印章,按套章模式管理。预算单位使用同一套章模板存放于USB-KEY中,签章时系统自动获取USB-KEY中的单位或关联账户名称,与套章模板组成完整的电子印章,写入电子凭证。预算单位使用的套章不对应具体实物印鉴。
(二)电子法定代表人印章。
1. 鞍山市财政局办理直接支付、实拨、专户资金拨款等业务时使用,可参照实物印鉴制作。
2. [鞍山嘉逸1] 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及电子对账等业务时使用,可参照实物印鉴制作。
(三)电子私章。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电子私章,电子私章可参照实物印鉴制作,也可自行设计样式。
(四)电子业务章
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办理电子对账等业务时使用电子业务章,可参照实务印鉴制作。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存储和备案
第七条 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代理银行的电子印章,由各方在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自行制作、管理,可根据业务需要将电子印章存于服务器或个人USB-KEY中。预算单位的电子印章由鞍山市财政局统一制作套章模板,存储于本单位的机构USB-KEY中,由预算单位管理使用。
第八条 各业务方新启用或变更电子印章时须向接收方备案,各业务方应在业务发生前,根据签章验章业务对应关系,从本方电子印章服务器中导出经加密的电子印章备案电子文件,刻录至光盘,连同《鞍山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电子印章备案表》(附件1)送达接收方。接收方审核后将电子印章导入电子印章服务器进行备案,同时注销旧电子印章。备案光盘和备案文件应视同实物印鉴卡保存管理。《鞍山市市直预算单位电子印章(套章)模板》(附件2)由市财政局统一向代理银行备案。
第九条 电子印章视同实物印章管理,对参照实物印鉴制作的电子印章,当实物印章外观变更时,对应的电子印章也应随之变更,并主动备案。预算单位名称或关联账户名称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机构USB-KEY中有关信息,不需要到代理银行备案。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 各业务方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对电子印章使用人员进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进行授权;应强化信息系统管理控制,保证使用人员不能越权违规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留名”的原则,追溯到具体使用人,确保电子印章规范、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存储于服务器的电子印章可以授权本方相关人员使用,使用时业务系统应自动记录调用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存储于USB-KEY中的电子印章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行电子签章时需输入USB-KEY的有效密码,确保签章可靠性。
(二)个人USB-KEY不得私自转借他人,如遇紧急情况需转交他人使用时,应在USB-KEY所有者、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规范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期接收人对该USB-KEY及所含电子印章办理的全部业务负有法律责任,交接期结束后应立即交还所有者。
(三)机构USB-KEY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对机构USB-KEY及所含电子印章办理的全部业务负有法律责任,变更保管人时应在原保管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在场的条件下,规范履行移交程序。
(四)存储电子印章的USB-KEY应视同实物印鉴保存,并定期修改USB-KEY密码。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各业务方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电子印章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各业务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电子印章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业务方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的电子印章管理细则,确保电子印章严格规范管理,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