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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宁财规发〔2020〕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夏会展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会展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5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博览局结合我区会展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博览局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夏会展业发展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会展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会展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宁夏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遵循专款专用、择优公开、节俭高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博览局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审核自治区博览局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支持重点、范围、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部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其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 (二)自治区博览局负责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预算初步建议,支持重点、范围和资金分配方案,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举办重大会展活动; (二)引进国内外大型会展活动; (三)培育重大会展项目; (四)会展项目进行国际权威认证; (五)引进知名会展机构; (六)会展业宣传推介、行业培训、项目评估等; (七)自治区政府批准应给予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和工作事宜。 第六条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 (一)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举办单位(主办方或承办方)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二)主(承)办单位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会展项目视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同题材的会展项目,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大、影响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予以支持。 (三)覆盖多个主题的会展项目,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支持。 (四)对以展带会和以会带展的重点会展项目,展览和会议按照标准分别给予支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展项目或单位,不予支持 (一)已获得政府单独安排资金支持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包括政策性补贴、场租以及服务费用)的项目。 (二)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各类商品展销会、展示会和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人才交流会、一般学术会议、研讨会、联谊会、企业年会等会展项目。 (三)在专业展馆和会议场所以外举办的会展项目(不包括游艇、飞机、房车、大型机械设备等展览项目),特殊情况(如疫情、自然灾害等)除外。 (四)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申请单位或申请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税务、工商、质检、社保等)或正在接受调查的项目。 (六)会展项目举办期间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资金支持标准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展览展示项目 在我区专业场馆举办,展期在3天以上(含3天)的全国性或国际性专业展览会,且区外(含境外)参展商的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于50%(其中,境外参展商展位数比例不低于10%)的展览,实际展位数达到500个标准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给予补助,区内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展览,从第4届起,只对实际展位数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个标准展位100元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配套专业展馆的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计算。 (二)会议论坛项目 在我区专业会场举办,会期2天以上(含2天),会议规模(单次)在400人以上的全国性会议(区外参会嘉宾比例不低于70%)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在我区专业会场举办,会期2天以上(含2天),会议规模(单次)在200人以上的专业性国际会议(境外参会嘉宾比例不低于20%),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以上情况参会人数每增加100人,补助金额增加5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配套线上活动的会展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四)除银川市外,其他四市申请扶持的条件将根据各市经济发展情况及会展业发展水平适当放宽。 (五)培育的重大会展项目的专项扶持一般不超过5届,并遵循财政扶持资金退坡原则。从第4届起,每届专项扶持标准递减20%。 (六)获得会展行业国际认证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的会展企业或通过UFI认证的宁夏会展品牌,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加入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独立组展商协会(SISO)、亚洲展览会议联盟(AFECA)、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AA)等其它国际知名会展业组织、宁夏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对知名会展主办机构(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至少3个城市组织举办20场及以上展会,拥有2个及以上展会项目或者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会展业组织成员)来我区落地入驻,且落地年度内在我区组织举办2次1万平方米(含)以上展览的,给予落地机构30万元资助。 (八)项目引进补助标准 1.引进(申办)2000人以上的会议、论坛或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展览发生的申办费,根据主办方申请,由自治区博览局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宁夏境内举办的,由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国际性组织、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国家级、专业类展览项目,可在资金补助标准基础上上浮30%,上浮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自治区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重点会展项目的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定办法,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审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流程 第九条  会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管理: (一)公开申报。自治区博览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每年1月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项目初审。各市商务(贸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报自治区博览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三)独立评估。自治区博览局将初审后的申报项目汇总整理后交由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结果公示。自治区博览局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在博览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下达。自治区博览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库管理相关要求拨付资金。 (六)绩效评价。自治区博览局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备案材料。项目实施前,提交以下项目备案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报告。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最近三个月员工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3.项目策划书或总体方案。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鲜章。 (二)资金申报材料。项目结束后,提交以下专项资金申报材料:1.举办会展项目的批准文件(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许可文件等)原件(用于核验)和复印件。2.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会场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项目总结报告。5.展览展示项目须提供参展商名录、实际展位图、宣传广告材料、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活动现场影像视频资料等相关材料。6.会议论坛项目须提供会场场租、酒店住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邮箱等)、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明细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7.国际认证项目须提供认证材料、费用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8.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9.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博览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自治区预算批准后90日内将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全部下达市、县(区)。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收到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全部下达到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与本地财政资金的统筹使用,对自治区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除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之外,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四条  市、县(区)商务(贸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博览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评价情况总结。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博览局应加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编报绩效目标,定期进行绩效监控,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效果绩效评价工作。建立中长期绩效考核及评价体系,促进会展业可持续发展,带动地方经济增长实效。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自治区博览局报送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实施再评价,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用,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获得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博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自治区财政厅博览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企发〔2016〕73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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