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
2020年7月30日
青海省财会监督结果执行与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会监督效能,进一步将财会监督结果嵌入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促进财会监督与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会监督结果(以下简称“监督结果”),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下达的财会监督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文书,要求被检查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涉及本机构业务监督结果执行,增强工作落实力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运用,是指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的跟踪落实,公开利用和共享等。
第二章 检查结果执行督促
第五条 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坚持由党组(委)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取得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检查结果执行及落实由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牵头负责,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督促工作,工作职责为:
各预算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本机构分管预算单位及与本机构业务相关的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资产及评估等问题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有关会计信息质量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执行的督促工作。
专职财会监督机构:牵头负责结果执行,并梳理各有关业务机构督促检查结果执行的有关情况,汇总检查结果执行和落实情况,适时向党组(委)汇报等工作。
第七条 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具体包括:督促限期足额缴纳应缴财政的各种款项;督促限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督促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督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督促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国库;督促将挪用的专项资金及时原渠道归还,并取得其他处理处罚反馈依据等。
第八条 检查结果执行督促工作应采用下列方式:
(一)督促。财政检查整改通知书,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应督促被处理处罚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二)反馈。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应对督促工作根据相关事项填写反馈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督促监督结果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财会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下达后3个月内,向专职监督机构作出反馈。
(三)催缴。被处以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本级单位由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督促执行,下级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督促执行。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落实:
(一)约谈。催办未果的,由专职财会监督机构会同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约请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指导、警示性谈话,要求其执行或采纳检查结果。约谈一般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和责任人,约谈内容应按要求做好记录(格式见附件2:财政约谈记录单)。
(二)申请强制执行。对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由财会监督机构会同法规部门以及预算管理机构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果的运用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以查促管的原则,有效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促进财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反馈各预算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应对意见建议和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对照分析研究,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将管理建议作为加强财政管理,制定、完善政策制度,安排和调整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处理决定认定有重大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之一,并报人大批准。
(一)隐瞒预算收入及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的;
(二)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挤占、挪用或截留财政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虚列支出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细化、分配、下达、拨付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超标准购置、处置国有资产,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及对外投资、担保,且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及其他部委关于失信联合惩戒的相关要求,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对财会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将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财会监督结果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到社会信用体系平台,依法依规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监督结果纳入部门预算、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分配和绩效考核的因素范围,建立检查结果与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绩效考评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制度。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当年财政监督结果运用情况与内控工作总结一并送专职财会监督机构,专职财会监督机构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财会监督结果运用情况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后提交财政部门党组(党委)及主要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结果公开和共享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财政部门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通知,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等;
(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性案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公开形式主要有: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专题汇报以及其他公开形式。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力争做到检查计划衔接,检查内容各异,检查结果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专职财会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方法、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建立典型案例库,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交流、相互借鉴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部门各预算及业务管理机构的财会监督结果执行督促及综合运用情况,纳入内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