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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
文      号:财建〔2021〕148号
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
行   业:全行业
时效性: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职责:安排年度预算;会同省林业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林业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等。 省林业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配合省财政厅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验收和项目库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配合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的分工,具体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实行项目法分配资金的项目,要根据项目指南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内容,按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是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主要用于经国家和省批准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的补植、抚育、保护、管理以及护林员劳务支出等。 第九条  国土绿化支出主要用于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森林质量提升补助、村庄绿化补助、植被恢复补助等。 第十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森林防火及林业安全生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补助、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保护与修复补助、林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等。 第十一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方式下达。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贷款贴息补助及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林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主要采用各地森林资源状况、林业专项规划、林业年度建设任务、上年度完成情况、项目绩效等因素。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省林业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重点扶持方向,并在各地、各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额度。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省级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省林业局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准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林业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林业部门、省级单位在省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提出资金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和任务分解下达或落实到位,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省直管理单位的专项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发展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设地点相同、建设内容相同,已享受过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项目完成主体建设任务两年以上的同一类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国家和省有明确补助对象和用途的支出,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补助、国家级和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补贴、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补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中心补助、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信息指挥处置系统等。 (二)处置突发事件的支出,主要包括森林防火、防灾减灾等。 (三)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或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涉及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九条  在完成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林业目标任务及下达资金文件任务清单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后,如出现结余资金,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处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市、县林业部门每年3月1日前,需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省级以上公益林动态监测和管理总结,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省级以上公益林面积变化情况表(表式另发)。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日期为2020年—2024年。实施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林业工作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9号)、《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0号)、《江苏省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号、苏林计﹝20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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