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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建〔2021〕148号 目前固定
类 别:小企业会计文 号:财建〔2021〕148号颁发日期:2021-06-17
地 区:全国行 业:全行业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各地财政部门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有效提升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关于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的规定,个别地区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和国库现金管理不够规范,既带来了财政资金安全隐患,也影响了预算单位的正常支出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资金支付和清算管理
(一)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二)国库集中支付遵循“先支付、后清算”原则,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对财政资金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杜绝“未支付、先清算”“超额清算”等违规行为。
(三)各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下达支付指令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下达清算指令;办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业务,应在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额度的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发送清算额度。
(四)各地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要求代理银行延期清算并长期垫付资金。除下列情况外,代理银行每日垫付资金应当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1.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受理时间后发生的支付业务,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清算完成,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2.确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导致代理银行申请清算金额超过财政部门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的清算额度且当日未能按时更正的,应当在差错更正后及时清算,产生的垫付利息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处理。
3.当日库款余额低于代理银行申请清算金额导致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拒绝清算的,应当在补足库款后及时办理清算,产生的垫付利息由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协议约定条款计付。
(五)有关代理银行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和稽核管理,对于存在违规垫付资金行为的分支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
(六)省级财政部门要全面了解辖区内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办理情况,对于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违规垫付资金且长期不进行清算的财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资金存放安全
(七)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八)各地财政部门开展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等挂钩。
(九)各地财政部门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要综合评估其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利率水平、质押保全措施等方面因素,不得片面考虑利率水平;要坚持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银行经营状况相关评估指标,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应低于40%。各地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达不到审计、监管要求的,要停止新的资金存放业务。
三、继续强化地方国库现金管理风险防范
(十)开展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对国库现金管理参与银行(以下简称参与银行)的选择,科学制定评分体系;参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必须严格达到监管标准,并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十一)省级财政部门应密切关注有关参与银行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参与银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恶化、信用危机等情况,要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措施,确保现金管理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9年11月25日